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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文杰诉马梨耕、王龙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杰,马梨耕,王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金文杰,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栾秀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梨耕,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王龙芝,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金文杰与被告马梨耕、王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文杰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梨耕、王龙芝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金文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业审判员  贾李强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