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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敏强与姚占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敏强,姚占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1011号原告潘敏强,男,1965年1月14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姚占荣,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强与被告姚占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敏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敏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潘敏强承担。审判员  郭明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