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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朝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895号原告: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92964902Q(1-1),住所地大同市南环路西延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杨优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卓,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雅俊,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XXX。原告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程某某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对争议的事实及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西鸿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