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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磊磊五金门市部与张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磊磊五金门市部,张正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8341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磊磊五金门市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梁丰五金机电城)。经营业主:孙华四,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福,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磊磊五金门市部(以下简称塘市磊磊门市部)与被告张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塘市磊磊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显超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张正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塘市磊磊门市部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65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为其施工之需要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消防管、柴油泵、洋锹等工具用于工程施工,合计货款3665元。该款经过次催讨未支付。为此诉讼。被告张正福未作答辩。原告塘市磊磊门市部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销货清单,并当庭陈述业务经过,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张正福至塘市磊磊门市部购买消防管、柴油泵、洋锹等施工工具,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总计结欠货款3665元。该款未付,塘市磊磊门市部经催讨未果为此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福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磊磊五金门市部货款3665元及利息(以3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正福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焱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