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桂芝与李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芝,李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138号原告:金桂芝,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李野,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桂芝诉被告李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桂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桂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金桂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