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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亚妮与王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妮,王小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783号原告:魏亚妮,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乡昔沟村小沟组。被告:王小鹏,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南义乡寨子河村张庄队。原告魏亚妮诉被告王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魏亚妮于2017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和好补办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亚妮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魏亚妮负担。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