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亚妮与王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妮,王小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783号原告:魏亚妮,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乡昔沟村小沟组。被告:王小鹏,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南义乡寨子河村张庄队。原告魏亚妮诉被告王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魏亚妮于2017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和好补办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亚妮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魏亚妮负担。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