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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游家汉与被告罗世能、唐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家汉,罗世能,唐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099号原告:游家汉,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峰,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世能,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唐玉琴,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家汉与被告罗世能、唐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游家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游家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家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游家汉负担。审判员 毛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