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海燕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15号罪犯宋海燕,女,45岁(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9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海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宋海燕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三中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宋海燕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军、检察员助理刘万山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田佳、魏春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宋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宋海燕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宋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海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宋海燕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王琛、张继恒的证言;(3)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宋海燕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宋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宋海燕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颖君审 判 员 孙 锋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李雅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