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第三人冯某某,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吴某某,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国义因病病故,第三人冯某某继承了被执行人在昌图县某某镇二十家子村九组的三间砖瓦房及院落,应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冯某某、吴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冯某某、吴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清偿9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弘波审判员 张子明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