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31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海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8。法定代表人:桓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征��男,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六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恒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六建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在鉴定会议中,北京六建公司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中包括如下内容:“与原合同范围相关的设计变更,同意按仲裁。与原合同无关的合同外洽商,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申请人应另行到法院起诉。”但鉴定报告仍对此进行鉴定,并纳入裁决范围;二、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中景恒基公司提交的四份《工作联系单》是伪造的。上述证据存在人员签名和盖章系伪造的情形,北京六建公司在质证时也提出了该证据是虚假证据的质证意见,但仲裁裁决将其作为了裁决根据。综上,北京六建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113号裁决书。中景恒基公司答辩称:北京六建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北京六建公司以仲裁裁决部分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北京六建公司以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为由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查,北京六建公司与中景恒基公司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综合教学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规定了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同时,该合同第三部分第八条违约、索赔及争议中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北京六建公司与中景恒基公司在鉴定公司组织下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会议纪要一份。该会议纪要中北京六建公司发表的意见包括:“与原合同范围相关的设计变更,同意按仲裁。与原合同无关的合同外洽商,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申请人应另行到���院起诉。”经本院询问,北京六建公司并未能就“与原合同范围相关的设计变更”以及“与原合同无关”的范围作出明确解释及定义。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六建公司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裁决事项包括:编号为00-00-C1-008的工作联系单、编号为00-00-C1-003的电气工程变更以及编号为bw-069的工作联系单。对此,经查,在案号为(2015)京仲案字第2569号的《申请人结算部分资料》中,北京六建公司对于工作联系单00-00-C1-008的意见表述为:“同意参照总包合同的计价原则”;对于工作联系单bw-069的意见表述为:“同意提供总包的计价原则”;在《造假鉴定说明》第六项鉴定说明中,对于“电气工程变更00-00-C1-003”的描述为“2016年12月9日现场踏勘,双方确认此部分工程量,确认单价执行总包合同单价。”综上,北京六建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已对编号为00-00-C1-008的工作联系单、编号为00-00-C1-003的电气工程变更以及编号为bw-069的工作联系单中的计价原则予以确认,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以上述内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向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内容不属于“与原合同范围相关的设计变更”或“与原合同无关”。故此,北京六建公司主张的编号为00-00-C1-008的工作联系单、编号为00-00-C1-003的电气工程变更以及编号为bw-069的工作联系单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裁决事项的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六建公司以仲裁裁决部分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北京六建公司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北京六建公司主张中景恒基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四份《工作联系单》系伪造��即该四份《工作联系单》存在人员签名和盖章伪造情形。经查,北京六建公司在仲裁期间亦就该四份《工作联系单》提出过该证据系伪造的质证意见,但并未就《工作联系单》中的人员签名和盖章申请鉴定。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六建公司亦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系伪造,中景恒基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北京六建公司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11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 霄书 记 员 屈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