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海收,蔚书芳,蔚庆飞,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蔚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02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冠县红旗北路84号。法定代表人:翟继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住冠县工业园区329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蔚庆飞,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崔文岗,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海收,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冠县。被申请人:蔚书芳,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冠县。被申请人:蔚庆飞,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冠县。被申请人: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蔚文国,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海收、蔚书芳、蔚庆飞、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蔚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