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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维秀诉张利平、李晋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秀,张利平,李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443号原告:贾维秀,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凯婵,女,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利平,女,1970年11月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李晋林,男,籍贯同上。原告贾维秀与被告张利平、李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贾维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维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贾维秀承担。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