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维秀诉张利平、李晋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秀,张利平,李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443号原告:贾维秀,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凯婵,女,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利平,女,1970年11月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李晋林,男,籍贯同上。原告贾维秀与被告张利平、李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贾维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维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贾维秀承担。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