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20时左右,被告人米某某驾驶辽A*****号夏利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中区腰荒地村时,因对面来车会车时未及时发现车前方道路中心线东侧有一人横卧,刹车避让不及,从该人身上压过,肇事后米某某下车拨打120急救,并报警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米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景兵无交通事故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晓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