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杜启明,孙芹,杜成君,郭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启明。被执行人孙芹。被执行人杜成君。被执行人郭素美。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杜启明、孙芹、杜成君、郭素美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