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53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连福、任素霞申请执行邹艳文、郝春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福,任素霞,邹艳文,郝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53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连福申请执行人:任素霞(系张连福妻子)被执行人:邹艳文被执行人:郝春莉(系邹艳文妻子)本院在执行张连福、任素霞申请执行邹艳文、郝春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春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33.08元,现因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春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