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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坤,石姗姗,门军业,宋爱云,门发,姜洪花,门建,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门坤。被执行人石姗姗。被执行人门军业。被执行人宋爱云。被执行人门发。被执行人姜洪花。被执行人门建。被执行人于桂珍。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门坤、石姗姗、门军业、宋爱云、门发、姜洪花、门建、于桂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