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坤,石姗姗,门军业,宋爱云,门发,姜洪花,门建,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门坤。被执行人石姗姗。被执行人门军业。被执行人宋爱云。被执行人门发。被执行人姜洪花。被执行人门建。被执行人于桂珍。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门坤、石姗姗、门军业、宋爱云、门发、姜洪花、门建、于桂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