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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吴伟明与吴庆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明,吴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765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明,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庆根,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明与被执行人吴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庆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申请人吴伟明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从2014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庆根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封且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本院已于2017年5月9日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但暂未收到该院复函。除了上述已被查封或正在处置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吴庆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欧 杰执行员 黄东旭执行员 柏少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