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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再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再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59号原告:冯再奎,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负责人:张志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再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再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再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冯再奎负担。审判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