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方奎、杨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奎,杨彬,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奎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王玉兰本院在执行李方奎与杨彬、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杨彬、王玉兰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方奎要求对被执行人杨彬、王玉兰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