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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委赔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会光、高会文等司法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委赔监16号高会光、高会文、高会林、任斗鱼、杜月香:你们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晋09委赔6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查明,2009年2月18日,你们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拘留违法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2009年6月5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忻中确申字第1号裁定:”因确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故本院依法不予确认”,驳回了你们的确认申请。你们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晋赔确字第12号裁定,认为你们确认请求事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受案范围,亦不属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忻中确申字第1号裁定,并驳回你们的违法确认申请。2016年10月11日你们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0月13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902法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你们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晋09委赔6号决定,认为你们所申请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及侵害行为均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你们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受理条件。对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予以维持,并驳回你们的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你们的申诉事由均发生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你们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受理条件,驳回你们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支持。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们的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