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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廖叔汽配店与防城港市创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廖叔汽配店,防城港市创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052号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廖叔汽配店,住所地防城港火车站东侧、东湾大道西侧(防城港铁路货场旁)。经营者:廖之然。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豪,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防城港市创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南面晖旺花园1-1-602房。法定代表人:赵善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廖叔汽配店诉被告防城港市创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创佳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廖叔汽配店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创佳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74元,减半收取计188.87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廖叔汽配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国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