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61号申请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焦凯,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张爱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