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李振有、吴欠、赵彦利、雷小琴、闫药仓、冯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李振有,吴欠,赵彦利,雷小琴,闫药仓,冯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46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振有,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吴欠,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系李振有配偶。被执行人:赵彦利,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雷小琴,女,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赵彦利配偶。被执行人:闫药仓,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冯蕊,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闫药仓配偶。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李振有、吴欠、赵彦利、雷小琴、闫药仓、冯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2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超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