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启法、赵宇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启法,赵宇豪,黄卫芬,夏友良,叶幼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启法,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宇豪,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黄卫芬,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夏友良,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叶幼幼,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再审申请人陈启法因与被申请人赵宇豪、原审被告黄卫芬、夏友良、叶幼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04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启法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际借款本金35万元,借条上的60万元包括了利息25万元,且申请人向原告赵宇豪的父亲赵海彬还款4万元。二、原审程序上存在违法。申请人的住址和电话一直未更换,可以联系到,但在开庭前未接到传票、电话,原审未穷尽常规送达方式而采用公告送达,导致申请人未能应诉,无法抗辩。综上,陈启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向陈启法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未妥投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上述材料,程序合法,并未剥夺其诉讼权利。黄卫芬向赵宇豪借款60万元,有借条及黄卫芬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该借款发生在黄卫芬与陈启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陈启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启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X曦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人民陪审员 王思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