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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慈云、唐承军与被告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慈云,唐承军,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74号原告:陈慈云,男,1973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唐承军,女,1945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青年东路54号。主任: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慈云、唐承军与被告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慈云、唐承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慈云、唐承军撤回对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慈云、唐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由陈慈云、唐承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薛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