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永旭与康巧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旭,康巧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043号原告:邱永旭,被告:康巧玲,原告邱永旭与被告康巧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邱永旭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经常不务正业,对家庭和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其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被告自2013年3月与原告分居后就回到汤原县其父母家居住生活到现在。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繁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