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社子与裴新楼、郭脑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子,裴新楼,郭脑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80号申请执行人:王社子,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裴新楼,男,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郭脑子,男,195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社子与被执行人裴新楼、郭脑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渑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