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东段53号3楼。法定代表人:张维雄,董事长。被执行人:江畅,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川省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畅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