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中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中韬,蒙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19963050-0。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中韬,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蒙凌志,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中韬、蒙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蒙凌志有工资收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蒙凌志的工资收入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