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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934张春与张小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张小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贵、翟慧慧,律师。被执行人:张小陈,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与被执行人张小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2016)苏1202执214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小陈与名下位于海陵区税东街X幢X室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本案分的拍卖款人民币25973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张春执行款人民币251386元,余款人民币8350元转本案执行费。并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