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田华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余海都,梁华,田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海都,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梁华,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田华祥,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海都、梁华、田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2016)湘011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