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崇海,谢玉村,王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7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商崇海,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谢玉村,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燕青,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崇海、谢玉村、王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98000元、利息232017.6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15日)及2012年2月16日至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26625‰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于被执行人谢玉村名下扣划80052.02元后未再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17947.9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