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高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高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61号罪犯杨高文,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高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高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468.5分,共兑现表扬二次。(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5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高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高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