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贵州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贵州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诚信南路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一期办公楼12层。法定代表人:丁劲松。委托代理人:梁晋阳,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贵州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清镇市云岭大街。法定代表人:姜成林。本院在执行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81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