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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丙山、连云港赣榆奔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刘丙山,连云港赣榆奔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波,刘道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157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玮,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丙山,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赣榆奔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城村565号。法定代表人:刘丙山,总经理。被告:刘艳波,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道义,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丙山、连云港赣榆奔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波、刘道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丙山、连云港赣榆奔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波、刘道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丙山、连云港赣榆奔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波、刘道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邱孟良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陈中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