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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振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250号罪犯李振用,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临罗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振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振用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振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