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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711号被执行人周勇,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于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周勇刑事罚金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81执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