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037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村*组。被告:罗某,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村*组。原告武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确定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