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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037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村*组。被告:罗某,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村*组。原告武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确定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