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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伟与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6844号原告:胡伟,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靓丽三街9号-276。法定代表人:彭为军。原告胡伟与被告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胡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