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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伟与被告运城市运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伟,运城市运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351号原告:赵红伟,男。被告:运城市运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赵红伟与被告运城市运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赵红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红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赵红伟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