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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朋飞与执行人王成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朋飞,王成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36号申请人杨朋飞,男,生于1990年1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成蛟,男,生于1989年8月26日。申请人杨朋飞与被执行人王成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朋飞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32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成蛟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