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张良斌、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明,张良斌,马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617号原告:陈永明,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张良斌,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现在巩义市。被告:马爱平,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现在巩义市。原告陈永明与被告张良斌、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永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研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