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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家旭诉于金山、名仕盛典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51号原告:王家旭,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西丰县。被告:于金山,男,1977年12月13日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名仕盛典KTV,经营地址:西丰县鹿城国际对面。经营者:闫明,男,1982年2月15日生,满族,个体户,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旭与被告于金山、被告名仕盛典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 # xB;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马   海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一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