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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兰辉与河北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地银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辉,河北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地银瑞担保有限公司,孙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54号原告:孙兰辉,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河北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商务大厦1717。组织机构代码:75240170-4。法定代表人:祖浠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华地银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008475-2。法定代表人:孙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路,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辉与被告河北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地银瑞担保有限公司、孙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华地银瑞担保有限公司、孙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辉撤回对被告北华地银瑞担保有限公司、孙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