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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白银双海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靖江凯迪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双海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凯迪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807号原告:白银双海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崖渠水村沙坡社。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靖��凯迪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江平路94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某,男,汉族,年龄0岁,住靖江市。原告白银双海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凯迪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18日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双海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许飞彪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