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82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洪良、邹雪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良,邹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2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周洪良,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邹雪珍,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初1685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雪珍名下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志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