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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在永嘉县乌牛街道西岙村家中开设赌场,以“牌九”形式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并抽取头薪牟利。同月14日开始,该赌场搬至隔壁被告人丁某某家道坦内开设,由丁某某抽取头薪。同月16日晚上,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被告人丁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并在现场查获麻将牌九、骰子等物及赌资5万余元(均已收缴),在丁某某身上查获赌资1200元。经查,该赌场每天一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麻某、翁某、娄某1、叶某、夏某1、夏某2、潘某、夏某3、徐某、张某、娄某2、夏某4、林某2、焦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罚没款专用票据及汇总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某某、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丁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丁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二、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暂扣于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