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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江平与陈富英、冯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江平,陈富英,冯力强,陆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068号原告:贾江平,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富英,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冯力强,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陆国荣,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贾江平与被告陈富英、冯力强、陆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贾江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江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