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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娟与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4318号原告王娟,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修竹街4号28层13号。法定代表人贺志菁,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娟诉被告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