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娟与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4318号原告王娟,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修竹街4号28层13号。法定代表人贺志菁,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娟诉被告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