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国瑞投资有限公司、黄石市化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国瑞投资有限公司,黄石市化工厂,黄石市金帆化工厂,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刘会祥,王成钢,刘建,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国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60号。法定代表人童振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化工厂,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沈下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会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石市金帆化工厂,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姜诗超,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会祥,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王成钢,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刘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被执行人易亮,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黄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汉国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石市化工厂、黄石市金帆化工厂、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刘会祥、王成钢、刘建、易亮向其履行偿付欠款本金1,903,983.24元、利息1,110,212.63元,共计3,014,195.87元之义务(其中:被执行人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对欠款本金中的347,495.04元,利息202,624.35元,共计550,119.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国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石市化工厂、黄石市金帆化工厂、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刘会祥、王成钢、刘建、易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黄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更多数据: